(十)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并購重組。推動注冊制改革走深走實,大力支持民營企業發行上市和再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赴境外上市,利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繼續深化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研究優化并購重組“小額快速”審核機制,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并購重組提質增效、做大做強。
(十一)強化區域性股權市場對民營企業的支持服務。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突出私募股權市場定位,穩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額轉讓、認股權綜合服務等創新業務試點,提升私募基金、證券服務機構等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積極性。支持保險、信托等機構以及資管產品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自愿的前提下,投資民營企業重點建設項目和未上市企業股權。
(十二)發揮股權投資基金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的作用。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支持更多社會資本投向重點產業、關鍵領域民營企業。積極培育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早期投資力量,增加對初創期民營中小微企業的投入。完善投資退出機制,優化創投基金所投企業上市解禁期與投資期限反向掛鉤制度安排。切實落實國有創投機構盡職免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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