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規行為的查處是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也是保障數據質量的威懾手段。針對項目業主、交易主體、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以及包括管理機構在內的其他相關從業人員,《管理辦法》采取多措并舉的處罰方式,包括停業整頓、撤銷批準文件、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等。對項目業主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的核證自愿減排量,除規定責令項目業主注銷與虛假部分同等數量的減排量外,對逾期未按要求等量注銷的,對不足部分進行責令退回,并要求由注冊登記機構強制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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