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要進一步鼓勵以PPA的方式采購綠電。一是建立更加有效全面的電力市場履約機制和發用電主體的信用評價體系,為發用電企業簽署較長年份PPA提供信心和信用支撐;二是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體系建設,完善產品結構、提高靈活性,推動電力市場發現價格,為PPA提供價格標桿;三是基于省(區、市)間電力計劃、新
能源基地配套產業等探索具有經濟屬性的長期購電協議試點,為PPA提供模式參考;四是結合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與負荷分布不平衡的特點,探索嘗試電證分離的虛擬PPA模式。
作者韓雪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員,高世楫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本文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項項目“面向碳中和的國家氣候治理體系變革與創新研究”(72140007)的階段性成果,本文首發于《中國發展觀察》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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