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ing Lawyers
目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地方八省市試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均未對碳排放權法律屬性作出明確定性。其中
北京、
天津、
重慶和
湖北各自的碳排放權交易規則對碳排放權作出定義和定性時,僅僅以“權利”或“權益”等字眼來表達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
《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 “碳排放權,是指碳排放單位在生產經營活 動中直接和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權益。……”
《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直接和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的權益。
《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四)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交易主體通過交易機構對碳排放配額等產品進行公開買賣的行為……”
《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碳排放權是指在滿足碳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的權利……”
關于碳排放權衍生交易中的定性,自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多筆碳排放配額質押登記。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等在業務中,已通過其業務規則、與市場參與者訂立合同等方式構建了碳排放配額作為質押標的的交易模式。
以碳排放權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場合中,立法與行業規則并未作出明確定性。另一方面,各大交易機構和
金融機構的實務均允許以碳排放權配額作為質押權標的,盡管不能直接說明碳排放權的確切定性,但可以確定的是,在交易實務過程中,相關行業持私法屬性的立場。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