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通過后,其內容中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聯合履約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一直是全球最主要的碳信用簽發渠道。
碳信用機制按照其發起和管理機構,分為國際碳信用機制、國家/區域地方碳信用機制、獨立碳信用機制三類。國際碳信用機制是根據國際氣候條約(如《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建立的機制,通常由國際機構管理,如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聯合履約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區域、國家和地方碳信用機制由各自轄區內立法機構管轄,通常由區域、國家或地方各級政府進行管理,目前有25個國家地區的信用機制,如中國 CCER 機制屬于國家碳信用機制;獨立碳信用機制是獨立非政府組織管理的標準和信用機,如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和核證減排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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