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國家和地方碳減排機制由各自轄區內立法機構管轄,通常由區域、國家或地方各級政府進行管理,通常只適用于一個國家、省內或者幾個國家的國家和地方以及區域的碳信用機制,一般只受到本國、本省或雙邊國家的制度約束。截至2023年4月,全球有25個國家地區的信用機制,如我國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加拿大魁北克抵銷信用機制(California Compliance Offset Program, CCOP)、美國區域溫室氣體倡議二氧化碳抵銷機制(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CO2 Offset Mechanism, RGG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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