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 年度各機組預分配配額量均為 2021 年該機組經核查排放量的 70%,將重點排放單位擁有的所有機組相應的預分配配額量進行加總,得到其 2021、2022 年度的預分配配額量。 2. 履約豁免機制。(1)燃氣機組豁免。燃氣機組應發放配額量等于其經核查排放量。(2)重點排放單位超過履約缺口率上限豁免。 設定 20%的配額缺口率上限,當重點排放單位核定的年度配額量小于經核查排放量的 80%時,其應發放配額量等于年度經核查排放量的 80%;當大于等于 80%時,其應發放配額量等于核定配額量。以上兩類履約豁免機制在第一個履約周期中已經運行,但在第二個履約周期分配方案征求意見稿中被刪去,《分配實施方案》又再次引入,主要由于第二個周期中部分企業可能仍然存在配額清繳困難的情況需要一定的措施進行紓困。 3. 靈活“借碳”機制。對配額缺口率在 10%及以上的重點排放單位,確因經營困難無法完成履約的,可從 2023 年度預分配配額中預支部分配額完成履約,預支量不超過配額缺口量的 50%。 4. 個性紓困方案。對承擔重大民生保障任務的重點排放單位,在執行履約豁免機制和靈活機制后仍無法完成履約的,統籌研究個性化紓困方案。5. 基準值調整。相較于征求意見稿,《分配實施方案》對 2021、2022 年 300MW 等級以上常規燃煤機組供電基準值有所上調,除燃氣機組以外的其余各類機組供熱基準值皆有上調。這種微調主要是考慮到 2021、2022 年企業受疫情、
能源保供等多種因素影響面臨較大經營壓力,適當增加配額發放量以緩解履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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