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2年《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我國對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采取的是以備案管理為主要手段的監管模式,具體分為對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項目的備案管理以及對已備案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備案管理兩個階段。此外,對于自愿減排交易的參與方,包括交易機構、項目審定以及項目減排量的核證機構也要實施備案管理。這種備案管理模式實施以來,在維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規范運行的同時,面臨挑戰。
有學者認為,從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備案管理的內容看,該管理手段帶有行政許可屬性,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設立該種管理手段缺乏明確的上位法依據,與行政許可法規定相悖。
2012年《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以來,我國行政領域持續推進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為宗旨的“放管服”改革,精簡行政許可事項、優化行政許可流程是其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因此,如何調整與優化行政監管方式成為重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的另一個重要問題。
近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征求意見稿,擬將原來對參與自愿減排交易項目及其所產生減排量的備案管理模式改為不具有行政許可屬性的登記管理模式,并通過放權于市場,強化注冊登記機構以及審查與核定機構的責任加以因應。當然,這種政府監管模式的調整并不意味著政府監管職責弱化,關鍵在于如何在新監管模式之下構建有效監管體系。
為此,可以延展幾個思路:首先,明確政府對項目注冊、項目減排量審核以及交易活動的執法檢查職能,通過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來及時發現、阻止違法行為;其次,加強自愿減排交易的行業性管理,明確交易機構、審查與核定機構等的法律責任;再次,健全公眾參與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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