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發揮碳普惠制度的作用,不少學者呼吁應進一步規范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交易行為,制定全國統一的方法學,并推進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的跨試點區域適用。在碳普惠制度不斷發展的背景下,重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必須考慮其與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交易機制二者之間的關系協調事宜。至少,應厘清以下兩方面問題:一是在尊重二者差異性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自市場功能定位以及項目適用范圍;二是規范碳普惠管理,適用統一的管理框架,減少交易成本。其中,后者有兩種可選方案:一是仍將二者作為相互獨立的兩套運行機制,可以“參照管理”的立法模式將比較成熟的CCER交易管理模式適用于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交易;二是將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作為CCER之外的另一種交易產品而直接納入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體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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