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本質上是一種碳抵消機制,該機制運行的核心要義在于允許相關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通過購買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CER)抵消其自身
碳排放量。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指引下,如何更好發揮該機制抵消功能,成為重啟該機制首先考慮的問題。
我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是以激勵企業更好地履行其強制性減排義務,允許強制性減排企業通過購買CCER沖抵其碳排放配額為主線而發展起來的。我國開展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最早可追溯到對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參與。該機制是為發達國家履行其強制性減排義務而設置的一種靈活履約機制,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在發展中國家開展減碳增匯的項目,允許發達國家用項目獲得核證減排量來抵消其應承擔的本國減排份額。清潔發展機制對我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產生了重要影響。
從國家發改委2012年6月印發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從項目及項目減排量的備案、方法學的建立、減排量的核證等都沿用了聯合國關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管理方法和形式。而該機制所具有沖抵碳排放配額的抵消功能在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中受到重視。無論是
天津、
湖北等地啟動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還是后來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都對允許企業購買CCER沖抵其碳排放配額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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