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這種抵消功能具有固有的局限性。因為CCER抵消是一種間接減排的制度安排,實際上即允許企業用發生在其管理邊界外的減排量沖抵企業自身減排量。如果對此不加控制,可能刺激企業片面追求以購買
碳排放權而非立足于自身的減排努力獲取更多排放空間,這顯然不利于我國碳達峰目標的實現。
實際上,無論是聯合國對清潔發展機制還是我國對既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都已意識到該問題,并通過將CCER的抵消限定在一定比例之內進行政策調適。如我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CCER的抵消比例限定在企業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之內。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抵消比例則在5%至10%不等。可見,以CCER沖抵碳排放配額是一個有限的市場。重啟后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如果仍僅將CCER市場功能局限于此,會因需求受限而引發CCER供需不平衡現象,直接影響市場持續穩定發展。而供需失衡正是導致2017年國家發改委暫緩受理CCER項目及其減排量注冊申請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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