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屬于環境法領域,上述做法符合環境法的法律適用性邏輯:即在遵循法律的一般性原理的基礎上,疊加考慮環境的問題特殊性。首先充分考慮碳排放權作為環境權益的特殊性,對其法律屬性進行區分界定;在界定之后,對于認定為行政許可權、物權的配額,應當分別參照公法、私法的一般性規定。
具體而言,對于認定為非資產的免費配額,應參照行政許可權,以優先保障公共利益、優先履約清繳為原則,設置相應的規定:如明確該類配額不作為司法凍結的適用對象,對實測變化導致的盈余配額限制結轉、必要時對持有人作出限制劃轉和使用等規定。
對于認定為碳資產的配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充分尊重和保障私有財產權,允許就該類配額設立質押抵押等擔保物權,鼓勵將其作為底層資產用于各類碳
金融業務創新,參照金融資產會計處理以公允價值入賬,也可以適用于民事關系中的債務清償等。
從發展視角來看,當前
碳市場主要服務于國家減排發展目標,配額以免費分配為主要獲取途徑,因此不能完全等同于金融資產,建議采取上述法律屬性認定;隨著碳市場機制的成熟完善,有償分配機制成為主要的碳配額取得形式后,可適當減少相應限定,在對碳配額的法律處理中增加對于私法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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