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的制度體系下,并未建立縣區級地方政府的
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這也就意味著無法對其碳排放總量形成約束和考核。要不斷完善監測報告制度,鼓勵企業配置監測設備,積累長期排放數據,完善數據臺賬和憑證管理,提高碳排放計算方法的適用性和排放因子的準確性,摸清控排企業排放規模、結構、類型,并根據行業和企業特點制定抽查和復查計劃,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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