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體現
農業生態產品價值的價格形成機制。生物天然氣企業在秸稈等原料預處理和農業有機肥加工等涉及農產品初加工環節享受農業生產用電電價政策。鼓勵燃氣企業結合城鎮燃氣發展布局,開發建設生物天然氣項目,對投資建設項目以及并入燃氣管網消納生物天然氣的燃氣企業,在配氣價格準許收益率上給予支持。
(十七)健全體現權益生態產品價值的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建全排污權交易制度。構建完備的一級市場,綜合考慮污染治理成本、行業承受能力、區域環境承載空間、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促進初始排污權合理分配。構建有效的二級市場,健全基于企業邊際減排成本的排污權交易價格機制,充分反映排污權的資源稀缺性。建立健全水權交易制度,明確水權交易定價原則,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水權價格形成機制。建立水權轉讓公告公示等制度,提高水權轉讓的信息公開程度。積極做好林業碳匯定價機制研究,通過形成合理的林業碳匯初始成本,保證各方利益。探索研究巖溶碳匯定價機制,做好巖溶碳匯核算方法和碳匯潛力調查的研究儲備,為未來制定巖溶碳匯定價方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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