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數額無法確定。部分公安機關會委托第三方科技公司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估值,但第三方科技公司并非法定鑒定機構,其所出具的《虛擬幣估值報告》僅為參考意見,而非鑒定意見。另外,第三方科技公司往往會依據境外某家或某幾家
數字貨幣交易所在某個時間點的虛擬貨幣交易價格作為估值的依據,但這些境外交易所既可能并非其所屬國的持牌許可的數字貨幣交易所,亦非我國承認并許可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其數據來源的真實性、客觀性均無法求證。再者,各家交易所因用戶數量、虛擬貨幣交易量、交易模式(中心化/去中心化)、所屬國家、支持幣種等因素,同類幣種在同一時間節點的交易價格差別極大。《虛擬幣估值報告》僅依據某某數字貨幣交易所的交易價格作為估值的數據來源,不具備客觀性與中立性。
互聯網合規君建議:虛擬貨幣類案件,重視定性之辯、重視質證取證、重視退贓銷贓的藝術性處理(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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