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與刑法意義上的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虛擬貨幣不是實物,也無法進入現實世界,且缺乏穩定性,沒有現實的效用性,其本身的特征依據現有法律難以構成刑法上的財物。虛擬貨幣實質上是動態的數據組合,可視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該文件確定了將虛擬財產作為電子數據予以保護,由此應將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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