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許可數據信息定期核驗工作機制,持證可再生
能源發電項目運營企業應當結合日常業務,每年對運營項目許可相關數據信息進行1次核對,對已發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和許可事項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并補充完善其他相關數據信息。對于3年內未登錄系統進行數據信息完善的企業進行重點關注,加強日常監管,確保許可數據信息真實有效,許可數據同步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建檔立卡系統中進行更新。除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外的其他類型發電項目,一并按照上述要求,加強對許可數據信息的動態管理。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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