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
能源發電項目在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機組情況登記”同一欄目中可登記單臺(個,以下統稱臺)機組(單元,以下統稱機組),也可登記多臺機組。登記單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機組首次并網發電的日期;登記多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多臺機組中最后一臺機組并網的日期。同一批次投產機組因機組型號不同分開登記的,投產日期均登記為該批次最后一臺機組的并網日期。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企業,許可證中登記的機組投產日期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可向發證機關申請登記事項變更,并提供可以證明機組并網發電日期的有關材料。
光伏發電項目以交流側容量(逆變器的額定輸出功率之和,單位MW)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中登記,分批投產的可以分批登記。本通知印發前,以光伏組件的標稱功率總和(單位MWp)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中登記的,不再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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