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
能源發電項目運營企業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其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和工作經歷應符合《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要求。其中,項目由專業運維公司或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企業統一管理的,上述四類人員可在同一省份不同項目間兼任,其他情況不得兼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運營企業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應提供上述人員的任職文件及履職說明。
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運營企業,管理人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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