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發言整理自新經濟學家智庫企業ESG研討會發言,經本人確認。研討主題為平臺經濟
碳排放范圍1、2、3以及與第三方買家關系界定。以下為全文:
我在美國杜克大學和昆山杜克大學擔任研究工作,同時也在綠色
金融60人
論壇擔任首席經濟學家,過去我們對實體經濟和金融機構的減排做過一些相關的研究。
討論平臺經濟的氣候責任,咱們今天的主要的話題是討論范圍三的排放,范圍一的排放是直接排放,在企業的范圍內,燃燒化石燃料所產生的二氧化碳;范圍二的排放是間接排放,是企業外購電力、熱力、蒸汽制冷,這些產生的間接排放。
范圍三的排放是個大口袋,也叫做
供應鏈的排放或者價值鏈的排放,在企業價值鏈的上游和下游所產生的一系列的排放就歸到范圍三的排放里面。
對于范圍一的排放和范圍二的排放的范圍,我們現在是比較清楚的,但是對于范圍三的排放,因為它是一個大口袋,并且我們供應鏈的活動有一級、二級、三級,然后再深入各個毛細血管,因此在供應鏈上的排放是非常難進行界定,在全球有一些標準,比如說GHG Protocol可以幫助我們進行范圍三排放的界定,但是這種界定現在還只是一個民間的標準,并不作為現在氣候管制的強制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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