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到期足額清償債務,貸款人應及時辦理出質登記注銷等其他變更手續。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約定進行林業碳匯收益權的相關處置。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一)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由貸款人、借款人自行賣出或以林業碳匯預收益權抵債等方式處置的,由其根據協商結果自行通過
重慶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掛靠重慶聯交所集團)在重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轉讓林業碳匯或辦理過戶手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項競價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請求人民法院對符合碳排放交易的林業碳匯項目通過重慶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掛靠重慶聯交所集團)在重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拍賣、變賣被抵(質)押的林業碳匯。
第六章 風險提示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場風險:該風險主要指碳匯市場價格的波動。貸款人應高度關注碳匯市場關于林業碳匯的價格行情,加強貸后檢查的深度和頻度,查驗市場交易狀況,并應關注當地人民銀行、銀保監、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政策變化對抵(質)押物變現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信用風險:該風險主要指針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風險。貸款人應加強借款人的風險管理,確保第一還款來源;推動相關主管部門建立風險緩釋機制。
第二十五條 操作風險:該風險主要指抵(質)押登記風險,包括未及時在抵(質)押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有誤、未及時辦理登記展期或未到期注銷登記等情況而造成抵(質)押無法對抗第三者和取得優先順位求償權。貸款人應確定專人規范辦理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的抵(質)押登記,加強對抵(質)押登記的后期跟蹤和謹慎維護,確保權利得到及時的保障和延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行重慶營管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以下簡稱重慶銀保監局)、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林業局共同加強數字化建設,推動建立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登記管理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人行重慶營管部聯合重慶銀保監局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市林業局通報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業務進展情況,市生態環境局定期向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保監局、市林業局通報重慶市林業碳匯交易的金額、占比等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市林業局定期向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保監局、市生態環境局通報重慶市林業碳匯開發情況。
第二十七條 鼓勵開辦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的貸款人根據業務發展實際制定相應業務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穩妥開展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本指南由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保監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林業局負責解釋。如上級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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