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合同、融資合同簽訂及抵(質)押登記。
(一)借貸雙方簽訂抵(質)押融資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抵(質)押融資的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登記安排、貸款用途、期限、抵(質)押權實現方式等要素,明確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時,貸款人有權通過處置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清償債務。
(二)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應通過
重慶市林業碳匯抵(質)押登記機構和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抵(質)押登記,并向社會公示,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借款人以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作為抵(質)押標的向貸款人申請融資,與貸款人簽訂相關融資借貸合同和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合同;同時,貸款人及時向抵(質)押登記機構申請相應標的抵(質)押登記手續,辦理成功之后,向借款人發放融資款項。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本息后,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合同終止后,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五章 融資管理
第十九條 貸款人根據各自客戶融資工作盡職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經營情況、收支和資信等情況的變化,關注抵(質)押物情況(包括市值、價格趨勢、變現能力等),督促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貸款信息錄入、登記臺賬、檔案管理、貸款分類和不良貸款管理等常規性貸后工作嚴格遵照相關制度執行,并應實時監控借款人“碳惠通”平臺中的碳賬戶變動情況及融資后的資金用途、林業碳匯林的經營管理、林業碳匯交易政策等情況,了解影響林業碳匯價值的市場和政策因素,持續評估林業碳匯公允價值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如果借款人經營狀況明顯惡化,造成重大、特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故或事件,發生偷排、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事件,不履行到期債務等情況,以及國家、地方環境污染相關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林業碳匯市場價格大幅下降等其他因素影響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的有效性及價值時,貸款人可以向重慶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林業局(以下簡稱市林業局)等主管部門獲取借款人相關違約違規、國家或地方環境污染政策或法律法規變化、林業碳匯市場價格大幅下降等情況,可以立即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足額有效擔保,或要求提前終止合作,并采取相關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抵(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合同或重新簽訂抵(質)押合同;同時,貸款人應及時按抵(質)押登記機構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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