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辦理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業務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屬行業、產業和融資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符合銀行業
金融機構行業、區域、客戶等相關準入管理規定;
(二)符合生態環境及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業碳匯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三)資信狀況良好;
(四)經營穩定,能按期還本付息,具有一定的發展潛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五)授信申請人應符合《
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渝環規(2021)7號文印發)的相關規定,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為良好(含)以上且不存在環保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六)近三年無突發環境事件、無環保領域的嚴重行政處罰事件;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融資要素
第七條 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期限應在碳匯計入期內,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到期日不得超過林業碳匯計入期活動結束時間。
第八條 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應當按照貸款合同用途約定,優先用于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森林撫育管護、森林防火、生態保護、森林康養等綠色
低碳領域,不得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或其他限制性領域,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第九條 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額度按照市場化原則,參照全國或重慶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相關方法學的計算方法計算林業碳匯量,并根據全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交易市場或重慶核證自愿減排量(CQCER)交易市場平均價格評估價值和抵(質)押率,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融資利率根據各貸款人與借款人合作情況和項目風險情況確定,鼓勵在同等條件下給予一定利率優惠。符合條件的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融資可以享受再貸款、再貼現等有關政策支持。
第四章 融資流程
第十一條 融資申請 符合業務辦理條件的借款人提交融資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第十二條 盡職調查 貸款人須根據各自內部管理相關要求對借款人進行盡職調查,除按一般公司融資要求履行的盡職調查外,還須重點調查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是否科學合法有效,權屬關系是否清晰,抵(質)押人對作為抵(質)押物的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是否具有處分權,是否已抵(質)押登記給他人,是否存在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情況。
第十三條 價值評估 貸款人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林業碳匯預期收益的價值評估。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價值評估可參考最近6個月全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交易市場或重慶核證自愿減排量(CQCER)交易市場平均價格確定。
第十四條 融資審批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基本情況、經營管理情況、財務狀況、市場前景、擔保措施和融資方案安排等事項進行審核分析,并對借款人主體、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評估價值及有效期限和融資額度等進行確認,根據審批權限給出審批意見。
第十五條 賬戶開立 重慶市“碳惠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平臺是重慶市林業碳匯的登記平臺,貸款人須通過該平臺對借款人開立相關賬戶并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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