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在國家“雙碳”目標及相關政策背景下,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成為林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一條重要路徑。作為抵(質)押品的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擁有合法有效的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證明材料,如:林權證書、不動產權證書、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林業部門認定的其他權屬文件等,且出質人對押品具有處分權;
(二)未抵(質)押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三)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凍結、強制執行等導致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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