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犯罪解釋”公布以前,學界對于“明知”的探討存在多種理論爭鳴,也正因如此,實務界對于幫信罪的認定仍極為謹慎,這種謹慎體現在2019年“網絡犯罪解釋”公布前幾乎沒有幫信罪的判例。“網絡犯罪解釋”直接確立了“推定明知”規則,該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該條以此確立了推定明知規則。值得注意的是,該條存在但書“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在實務中,這條但書條款基本處于無用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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