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罪在目前的網絡信息犯罪領域同樣屬于常見的罪名,許多對法律不甚了解的技術人員,經常出現開發爬蟲工具并售賣給他人使用的情形,殊不知這一行為實際上存在較大的刑法風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提供侵入計算機系統程序、工具罪】之規定: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該做方面,需要重點關注兩個要點:何為“提供”?何為“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先說何為“提供”。一般來說構成該罪的“提供”行為,包括有償提供和無償提供,直接提供和間接提供。有償無償很好理解,何謂“簡介提供”?舉例來說,把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具和程序放在網上有償或無償供他人下載,以提供給不特定的人就叫做“間接提供”。
在司法實踐中“提供”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直接提供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的程序和工具。此時行為人所提供的程序和工具只能用于實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用途。比如計算機病毒等其他能非法獲取數據的程序和工具。此時由于行為人在客觀上提供的程序和工具本身即具有違法性,因此可認定提供者主觀上明知自己的程序和工具將被用于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從而認定其在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另一種是提供者明知他人要實施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和工具。注意,在這種情況下,提供者所提供的程序和工具本身是否合法不影響構成犯罪,即使是只能用于合法用途的程序和工具(爬蟲也包含其中),只要該程序和工具對實施犯罪提供了幫助,提供者也可能構成該罪。當然,提供者確實不知他人將其所提供的程序和工具用于實施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不構成該罪。
再說何為“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根據最高院和最高檢在2011年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1)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2)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3)其他專門設計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爬蟲軟件的開發者和提供者尤其需要注意和檢查自己開發的軟件或程序是否具有上述功能,做好自身的刑事風險防范工作。
寫在最后
在當前信息爆炸性增長的時代,使用爬蟲進行數據檢索、獲取和分析已經成為了各個公司和企業常用的手段,雖然颯姐團隊今天給大家普及了一下使用爬蟲工具可能構成的數種犯罪,但我們也需要額外強調:并非只要使用了爬蟲工具就會產生刑事風險,也不是只要違反了Robot協議就一律構成犯罪。
Robots協議本質上是受訪網站與搜索引擎之間的一種交互方式,用于告知網絡爬蟲可以抓取網頁的范圍,初衷是指引網絡爬蟲更有效抓取有用信息,除維護網站正常運行、保護公共利益等正當原因外,不得禁止網絡爬蟲訪問。而且,Robots協議屬于行業慣例,不得作為認定違法性的前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罪名中的“國家規定”,是指由全國人大、人常制訂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規、發布的行政命令等,不包括行業慣例。另外,若是將違反Robots協議的行為視為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非法侵入,則會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者(大廠們)獲得任意限制信息傳播的絕對權力,形成數據壁壘和壟斷不利于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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