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網絡爬蟲將導致特定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服務器資源耗盡,涉嫌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法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必須是違法國家規定(違反前置法)。這里的違法國家規定具體指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因此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后兩者的數據往往無法直接爬取,而前者因其包含數據價值較高,往往成為爬取的對象。
2. 行為人實施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的行為。在濫用網絡爬蟲行為中,高并發的網絡爬蟲設計往往會使得帶寬較小的服務器阻塞嚴重,難以承受徒增的虛擬訪問量,從而導致其他用戶無法正常適用網站,系統功能無法正常運行。
3. 本罪是結果犯,必須達到后果嚴重的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破壞國家機關或者
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
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均為后果嚴重。因此爬蟲時因注意目標網站是否為提供政府事務、公共服務的網站,同時要限制爬蟲的并發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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