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層面,數據權屬問題,尤其是大數據產權保護問題懸而未決,導致對部分爬蟲行為難有明確的法律效果,爬蟲開發者、運行者難以得到法律評價的可預期性。
以網絡技術手段獲取公開或是非公開數據的網絡爬蟲行為,依據其行為模式和目標數據等區別,往往在“中立性技術”“網絡害蟲”甚至是“犯罪行為”之間徘徊。2013年“某虎訴某度Robots協議不正當競爭案”,2017年“某網絡公司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的判決,到近期
北京知產法院宣判的“微某訴創某不正當競爭案”,網絡爬蟲行為在民刑邊界搖擺,足以顯示出該行為對個人利益、社會利益侵害的程度區別之大。
在司法實踐中,從具體規制方式來看,從2013年到2023年,裁判人員對該類問題從陌生到熟悉,有了逐步清晰的認識。民事領域,通過爬取數據承載內容的差異,可以劃歸為“著作權類案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類案件”“反不正當競爭案件”。而在刑事領域,運行網絡爬蟲入侵特定領域計算信息系統也被視為危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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