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方面,對納稅人未按規定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而重新取得合法有效扣稅憑證,現行政策無相關時限要求。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印發,以下簡稱“28號公告”)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要求銷貨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等稅前扣除憑證的時限,通常為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此外,還有一個“60日內”的特殊規定,即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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