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現行增值稅政策對增值稅扣稅憑證采用正列舉方式予以明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以及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此外,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還包括部分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客票行程單等,如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支付道路通行費,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允許按規定進行抵扣。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28號公告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稅前扣除憑證從本質上看,屬于行政證據范疇,其遵循原則也與行政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三性”一致。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其中,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內部憑證的核心是“企業自制”,如工資發放表等;外部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可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在補開、換開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的,可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在稅前扣除,一是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二是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三是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四是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五是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六是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上述資料中前三項為必備資料。
需要注意的是,發票通常兼有增值稅抵扣和所得稅扣除的雙重用途,但對于增值稅而言,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扣的是“稅”(銷項稅額),減少的是應納稅額;而對于企業所得稅而言,發票作為成本費用扣除憑證,扣的是“收入”,減少的是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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