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采取賬外經營手段購進貨物,按照增值稅現行政策規定,并未將其列為進項稅額的不得抵扣項目;所購貨物成本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企業所得稅現行政策也未將其排除在稅前扣除項目之外。納稅人采取賬外經營等手段不繳少繳稅款,可能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按規定申報抵扣,卻往往讓人想到“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要求。實際上,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抵扣(扣除)范圍、憑證種類、抵扣(扣除)所屬期,以及重新取得抵扣(扣除)憑證的時限要求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準確把握增值稅抵扣與所得稅扣除政策要求及差異,有利于規避相關涉稅風險。本文首先從四個方面分析一下增值稅抵扣與所得稅扣除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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