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進項稅額,是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抵扣,必須符合法定的抵扣范圍。現行增值稅政策對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采用反列舉方式予以限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主要有六類,一是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是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是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是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五是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六是購進的貸款服務、
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等。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稅前扣除項目具體范圍、扣除標準及特別規定等予以明確。與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強調購進貨物、勞務等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不同,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若要歸入稅前扣除項目,必須是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且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要、正常支出。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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