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指出:完善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法律責任制度體系,充分運用法律修正、法律解釋、授權決定等形式,提高證券領域立法效率,增強法律供給及時性。要加大刑事懲戒力度,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關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完善相關刑事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
(一)現行刑法規定14種證券刑事犯罪嚴密法網。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主要規定了14種證券刑事犯罪,其中針對證券發行行為的2種、針對證券交易行為的6種、針對證券市場主體的6種。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證券犯罪刑事處罰力度。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與證券法的修改形成聯動,對四類證券犯罪的條文作出了修正,提高了刑事處罰力度,呼應了《意見》“從嚴打擊”和“零容忍”的總基調,具體表現在:
一是大幅提高證券犯罪的刑罰力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比如,對于欺詐發行證券罪,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單位的罰金金額則提高至20%至100%,比原來的1%至5%標準高出20倍。
二是擴大處罰對象范圍,新增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實現對于證券違法犯罪“首惡”的精準打擊,加大刑罰震懾力度實現打擊效果。即新增該條第二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三是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確保證券市場的公開、透明環境。比如,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與新修訂證券法有效銜接,拓展“證券”概念擴大規制范圍。本次修正將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股票罪規制。該修正是對新證券法的適應和銜接,有助于避免立法滯后的問題,同時也意味著相關市場主體需要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擴大對發行文件的合規審查范圍。
(三)證券犯罪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性文件明確法律適用標準和“零容忍”工作要求。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確保刑法的正確實施。《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1條,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2條,明確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范圍,“違反規定”的內涵,“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為全面落實中央關于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工作 依法嚴懲證券、期貨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國法院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依法嚴懲證券、期貨犯罪的重大意義,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從嚴懲處證券、期貨犯罪,切實維護國家
金融安全和資本市場健康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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