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情況更為復雜。大量的個人勢數字人團隊在運行中很可能就一直沒有對數字人的相關知識產權,如商標、作品著作權、肖像、造型、聲音等,進行過確權,這些模糊甚至有瑕疵的權利使得對數字人的估值定價異常困難。如果再考慮,合資成立的數字人運營公司的治理與監督的難度,大部分投資人對于個人勢數字人只能是望而卻步了!
那么,如果數字人獲得了法律人格,是否就能解決上述難題呢?
圖2-c展示了這種情況的投資交易結構。這種模式下,投資者和創始人直接成為數字人公司的股東(獲得法律人格的數字人顯然已經不是普通數字人,為避免混淆,此處稱其為數字人公司),相比圖2-b,利益鏈條壓縮,交易結構大為簡化。
數字人公司可以考慮為無人公司,設立股東會和董事會,但不聘請任何員工,通過服務外包方式來采購創始人或數字人運營團隊的運營服務。這樣不僅可以避免數字人與創始人之間人格混同,減少數字人IP被創始人負面干擾,還可充分利用市場化競爭機制,盡可能降低運營成本。
另一方面,為了保證服務品質,充分調動運營團隊積極性,可以采取業績掛鉤的服務付費方式,比如根據數字人公司的年度凈利潤來分成。為防止數字人公司資金被挪用,進一步增強投資人信心,可以委托
金融機構對資金進行托管,充分保障數字人公司資金安全。行文至此,熟悉傳統金融的朋友,此時肯定已經明白,上述所謂數字人公司制不過是融合了公司制和資產管理行業的一些通行做法,并非無中生有的創新。
數字人天生存在于虛擬數字世界,TA的活動均可追溯,有據可循。只要法律上承認其人格,允許其成為獨立而永生的權利主體,再利用一些最新信息技術,如
區塊鏈技術來強化信息披露,增加可信性(例如基于
區塊鏈技術發行的數字人公司股東的所有權憑證、數字人IP授權與受權系統等等),那么就一定能讓投資者、數字人創始人、中之人表演者、運營團隊、技術提供商等各種市場主體更加便利、高效地建立互信合作,實現共贏。這也正是數字人法律人格確立的根本意義所在!
結語
15世紀中葉,人類進入大航海時代,公司制開始醞釀。
16世紀初,荷蘭人首次提出并實行了有限責任制,股東可以通過出資的形式來向公司貢獻力量,但只承擔有限責任,解決了老制度中股東常為公司犧牲一切(無限責任)的弊端。
1892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責任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新的公司類型登上了歷史的舞臺。公司第一次變成了一個獨立的聯合實體而不再是獨立商人聯合體,具有獨立于其所有者的法律地位。
從此,公司——這個完全依靠想象而創設的“虛擬人”(法人),不斷涌現,成為推動現代工商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今天,人類站在元宇宙時代的門口,躊躇滿志,像極了大航海時代。不過,這次我們面對的是遠比海洋更為廣袤的數字新世界。大航海時代,公司法人地位的確立,讓公司走上了歷史舞臺!借鑒公司法人制度,賦予數字人法律人格,或許正是數字人成為元宇宙時代主角的前奏!
數字人法律人格問題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值得深思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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