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格,也稱法律地位,是法律規定的法律主體所擁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現實狀態。在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民事主體有三大類,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數字人無法歸入以上三大類,因此不享有民事權利,目前法律也并未給它創設人格。故此,數字人并不具有法律人格,也就無法享有法律規定享有主體為自然人或公司等擬制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聲音權、名譽權、表演權、財產權等權利。換而言之,數字人是一個權利客體,可以被其他法律主體所擁有,但不是一個權利主體,無法擁有各項權利。
由此,個人勢數字人對外融資時無法回避的問題是,投資人看重的是數字人IP的價值,但這個價值并不歸屬于數字人(非民事主體),而是歸屬數字人的創始人(自然人)。投資人無法直接投資虛擬人,只能間接投資數字人的創始人,比如雙方成立合資公司,再用合資公司去持有數字人知識產權(IP)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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