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元宇宙是一個去中心化的社會階段,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機關可以在這個全新的社會階段中消極不作為。相反,立法機關和政府應當積極適應元宇宙,并對這個全新社會的風險防控采取力所能及的舉措。在對元宇宙的
金融風險進行控制時,我國立法機關和政府、大型網絡企業可以對
加密貨幣業務進行監管,并合作出臺合適的監管規則。
第一,我國可以嘗試推行非法定虛擬貨幣雙重經營許可制度。全國人大或者央行未來可以出臺這樣的法律規定:虛擬貨幣投資者如果希望在我國境內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支付結算等業務,必須向央行、證監會、財政部和地方財政局等國家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第一重經營許可,在取得第一重許可以后,還需要根據其想要開展的具體業務再取得各自領域分管機關的經營許可。日本2017年修訂的資金結算法就規定:虛擬貨幣交易機構要在日本開展業務,首先要將名稱、住所地、虛擬貨幣名稱、交易內容和方法等事項向財務局申請登記,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除取得“虛擬貨幣交換業”的牌照外,還應當根據其經營業務的不同,取得相關領域的牌照。
無獨有偶,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也在2019年出臺的加密資產市場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想要在歐盟成員國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法人應當經過其注冊登記地的歐盟成員國主管機關授權,獲取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資格,在授權申請時應當提交重要信息,包括名稱、運營網站與現實地址、章程、服務種類和程序、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經驗證明、風險評估計劃和持續性業務計劃等。元宇宙的加密貨幣就是一種典型的加密資產,加密資產市場管理條例的這些規定毫無疑問能夠適用加密貨幣等領域。
雖然我國目前仍然禁止加密貨幣的流通,但是隨著元宇宙的落實,我國可以嘗試借鑒歐洲和日本等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實行虛擬貨幣運營雙重許可制度。一是,在國家層面,我國可以參考歐洲,走出第一步:虛擬貨幣經營者如果想在我國境內開展NFT等加密貨幣服務,應當首先取得國家層面的運營許可,提供加密貨幣各種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點、章程、內部控制機制、風險評估機制、具體經營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等;二是,在微觀層面,我國可以參考日本,再走一步。加密貨幣在取得第一重許可后,應當再取得具體業務分管部門的運營許可,我國可以由央行、證監會、財政部門,必要時可以會同阿里、騰訊等擅長虛擬業務的企業共同對申請許可證的經營者的能力、信用、資產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從而確定是否授予其經營許可。
第二,我國可以實行加密貨幣交易客戶信息的登記備案制度,對利用加密貨幣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打擊,斬斷以加密貨幣為資金來源的黑色產業鏈,規范加密貨幣的交易環境,降低元宇宙貨幣系統的犯罪風險。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大量的網絡犯罪的既遂結構,或者說既遂流程都是上游的黑灰色產業提供資金支持,下游的犯罪行為人利用資金實施電信詐騙、跨境賭博、洗錢、恐怖活動等犯罪行為。作為上游的黑灰色產業和作為下游的違法犯罪已經“逐步形成由各個作案環節構成的利益鏈條”,分為上、中、下游,上游是手段,下游是目的。元宇宙提倡的加密貨幣不是匿名的,而是化名的,比如,每個
比特幣的公鑰雖然對參與網絡的每個人都可見,但私鑰卻只有比特幣的持有者知道,公鑰就像銀行卡號,可以對外公布,而私鑰就像銀行卡密碼,只有持有者知道。由此可見,由于私鑰掌握在虛擬貨幣掌控者的手中,加密貨幣具有高度隱秘性,其無需公布交易者身份且難以追蹤,讓違法禁藥、惡意軟件開發工具、勒索軟件贖金、被盜賬號等非法交易都可以在網絡上進行且不會被取締,加密貨幣掌控者很容易在國家機關難以發現的情況下將出售這種資產的資金提供給下游的洗錢、賭博、侵犯個人信息、軟件敲詐勒索、恐怖活動等犯罪行為人。
在元宇宙中,用戶會在很多情況下用加密貨幣進行支付結算,當我國元宇宙用戶將手中的金錢購買加密貨幣進而用于支付結算時,加密貨幣壟斷投資者就會迅速集結大量的資金,如果這些加密貨幣投資者將這些資金提供給恐怖組織利用虛擬人格在元宇宙中散布、宣揚其歪曲立場的有害言論,教唆其他虛擬人格的對應自然人令其在現實中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提供給跨境賭博團伙利用元宇宙的無國界性進行跨境賭博,就會嚴重危害元宇宙的金融環境,給元宇宙貨幣系統造成巨大損失。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加入元宇宙,就必須對加密貨幣與下游犯罪的黑灰色產業鏈進行打擊,而打擊的關鍵就是堅持源頭治理的方案,加密貨幣就是黑灰色產業鏈的源頭。
因此,為了斬斷虛擬貨幣黑灰色產業鏈,我國可以實行虛擬貨幣交易信息核實制度,我國金融法可以規定,當虛擬貨幣投資者與特殊對象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應當登記該對象的詳細信息并向主管機關報告。日本犯罪收益轉移防止法就規定,當發生下列交易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應當確認客戶身份信息:第一,合同的內容是持續地、反復地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第二,買賣或者交換金額超過200萬日元(約12萬元人民幣)的虛擬貨幣時。第三,轉移金額超過10萬日元(約5800元人民幣)的虛擬貨幣時。我國可以嘗試參考日本的規則,在金融法等相關法律中規定,當虛擬貨幣投資者與客戶進行反復多次交易或者數額巨大的交易時,應當登記客戶的詳細信息并向銀行等主管機關備案。雖然元宇宙用戶都是用虛擬人格進行交往和交易,但是這實際上并不會影響登記和備案,元宇宙是一個鏡像世界,虛擬人格在現實中都有對應的真實存在的人,虛擬貨幣投資者在交易時只需要登記虛擬人格對應的現實主體就能夠滿足身份登記的要求。
結語
元宇宙依然處于剛剛起步的狀態,很多研究成果將重點放在如何發揮元宇宙的優勢身上,雖然如何發揮元宇宙的優勢固然重要,但是分析元宇宙的風險并提出解決方案同樣值得注意。因此,對元宇宙及其貨幣系統進行解讀,明確元宇宙貨幣系統可能造成的風險,進而針對這些風險嘗試提出法律對策,是推動整個元宇宙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本文就是以此為角度展開的力所能及的嘗試。分析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風險,進而提出法律對策并不是為了阻礙元宇宙的落實,而恰恰是為了讓元宇宙在法律的軌道內得到最理想的落實。當然,本文對元宇宙的解讀、對其貨幣系統內部風險和外部金融風險的分析僅僅是拋磚引玉,未來將繼續嘗試深化研究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風險,以期為整個元宇宙的法學研究提供力所能及的見解。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