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元宇宙貨幣系統以
區塊鏈為底層技術,依賴虛擬貨幣,不但鼓勵用戶用法定貨幣兌換虛擬貨幣,而且鼓勵用戶(無論是個人還是平臺)使用虛擬貨幣進行交易結算。顯而易見,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這種偏好將與我國目前的虛擬貨幣制度產生矛盾。第一,元宇宙的貨幣系統鼓勵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虛擬貨幣進行結算,推動虛擬貨幣的流通,與我國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
加密貨幣流通的制度設計不相符。第二,元宇宙貨幣系統積極推動企業和平臺為用戶兌換虛擬貨幣,誘導用戶將手中的人民幣、美元等法定貨幣兌換成加密貨幣,與我國目前禁止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事虛擬貨幣兌換業務的規則不相容。
對虛擬貨幣主導力量的挖掘表面上是去中心化的過程,實際上需要以法律作為治理手段,在虛擬貨幣和區塊鏈相互結合的系統中,適當的監管和擔保的功能應該具有怎樣的設計不僅僅是技術問題,更是規則建立和價值引導的過程。在解決元宇宙貨幣系統的外部
金融風險時,一方面,我國可以進一步推廣由央行發行的,以央行為中心的數字化人民幣,同時構建數字化人民幣的違法活動禁止規則;另一方面,我國應當著力構建以虛擬貨幣壟斷投資者為中心的非法定虛擬貨幣的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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