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數字藏品平臺將作品上鏈的主體,可能是作品的著作權人、作品實物的所有權人,也可能是沒有任何權利的第三人。如果沒有任何權利,而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鑄造為NFT數字藏品并發行、銷售,將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其中也涉及平臺責任。2022年4月20日,
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在被告經營的平臺上,有用戶在未經作者授權的情況下鑄造并發布“胖虎打疫苗”數字作品,該行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數字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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