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首先,對于
token投資來說,其具備高度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即便是成熟的投資機構,對于Token投資也可能并不在行。出于基金管理人的信義義務,基金應該由具備相關行業經歷和管理能力的機構進行管理。因此,將傳統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規定簡單適用于Token投資是很嚴重的混淆和錯誤。我們建議投資機構設立專門的Token投資團隊來運行相關業務。
5.2 其次,投資人參與
ico與在二級市場進行Token投資也不可同日而語,應配置不同的投資策略和團隊,分別對這兩種不同的業務進行管理。
5.3 傳統上,大多數亞洲基金都會選擇在開曼設立GP和基金,在
香港設立基金行政管理人對基金進行管理,但在Token Fund的領域則需要重新考慮這一模式。原因是據我們所知,目前位于香港的大部分基金行政管理人都暫無能力和經驗為Token Fund提供行政管理服務。但仍有個別基金行政管理人于早期即進行了對
區塊鏈行業的探索并具備了運作Token Fund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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