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目前,有諸多自稱
token Fund的機構通過在線智能合約的方式進行募集和分配。但大部分該類型機構都有如下風險:第一,沒有合法的法律實體;第二,即便有合法的法律實體,該法律實體并不是該司法區域之下的私募基金;第三,在線募集有可能構成相關司法區域之下的公開募集行為,而這是各國普遍進行嚴格管控的行為,并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要求。
4.2 根據我們與開曼律師的討論,開曼的基金法并不禁止以除法定貨幣以外的貨幣進行出資。因此我們理解,以虛擬貨幣出資應是一種值得探討的新型出資模式,但需考慮諸多實踐問題,比如基金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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