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介紹一個法律概念“網絡出版物”,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請注意,什么叫做“出版”需要解釋,我們找到《著作權法》和《出版管理條例》,“出版”包括復制、發行等。
其次,NFT的鑄造過程,必有的環節是數字復制品的形成,最終NFT要銷售給公眾,所以,復制實物作品并向公眾進行提供的行為屬于廣義的“出版”。
再次,出版的主體是受到限制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從這個邏輯可推知:NFT鑄造和銷售平臺只能是內資公司,不能有外資參股或獨資。
最后,聰明的讀者,您可能會想到,不讓主導就合作辦唄。繞過監管沒那么簡單,法規規定: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現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重點是“事前”審批,時間等成本及難度請自行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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