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并不能保證上鏈存儲前數據的客觀真實性,若當事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
第一,關于真實性審查的啟動條件。考慮到區塊鏈存證本身即是證據保全的一種方式,提交證據一方已完成舉證和說明義務,因此,啟動上鏈前數據真實性審查,不僅需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還應當要求其提供證據證明或說明理由。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主動進行真實性審查。
第二,關于數據真實性審查的內容和方式。結合電子數據真實性審查的一般規定,以及
區塊鏈技術存儲的特點,審判組織應當著重審查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和存儲過程,是否有公證機構公證、第三方見證等程序保障,以及能否有關聯數據或證據與之印證。
第三,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當事人對上鏈前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或者說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證明責任分配給提供區塊鏈存儲數據的一方當事人,由數據持有方提供證據證明或說明證據的真實性,不能有效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的,由其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規則》的出臺較為系統全面解決了區塊鏈存證的真實性認定問題,有利于規范區塊鏈技術司法應用,嚴格區塊鏈存證審查標準,充分發揮區塊鏈技術優勢,進一步促進區塊鏈存證行業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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