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訴訟法上尚無“
區塊鏈證據”這一證據類型,所以《規則》未采用這一表述,而是從技術特征角度將之描述為“通過
區塊鏈技術存儲的電子數據”,其在性質上屬于電子數據。需要指出的是,區塊鏈基于自身技術特點,一般情況下并不存儲電子數據內容本身,所存儲的是經過加密運算所得的哈希值,并經由對哈希值的核驗,判斷電子數據本身是否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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