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
區塊鏈證據,應在科學技術和法治秩序雙重視野下,遵循
區塊鏈技術和證據法規范交互融合的路徑,構建區塊鏈證據采信的新型規則,以便實現區塊鏈證據審查與認定的規范化。
一是區塊鏈證據適用自我鑒真規則。在英美證據法上,自我鑒真限于書證,區塊鏈存證技術無疑將改變這一傳統規則。目前電子證據的采信基本依賴于國家公證,但對于上鏈后區塊鏈存證證據,區塊鏈分布式分類賬技術自證其真的屬性,有效彌補了電子證據易于篡改的缺陷,從而規避了電子證據邏輯結構層次和物理結構層次真實性驗證問題,在科學性與證明效率上更具優勢。因此,上鏈后區塊鏈證據可以通過自我實現鑒真,而不需要借助外部信息,只要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系由有資質區塊鏈存證平臺生成,且哈希值驗證一致,即可推定區塊鏈證據真實性。
二是區塊鏈證據效力優先規則。區塊鏈證據通過去中心化的技術手段有效彌補了以公證為中心的現有電子證據信任結構,隨著司法機關對于區塊鏈證據這一特性的普遍承認,區塊鏈存證制度將可能替代公證機構的公證職能。區塊鏈存證制度能夠對證據的信任提供擔保和背書,體現了“技治主義”與“法治主義”雙重功能。在我國現行證據制度框架下,應當承認區塊鏈證據的證明價值高于其他證據。這是基于對科學技術的認可,也應當是訴訟認識發展的應然結果。
三是專家輔助人的使用。由于區塊鏈的技術性特征,法官在某些具體應用場景下難免會需要相關領域專家的幫助,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存證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司法人員也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委托鑒定機構也對相關證據問題進行鑒定,最后由司法人員綜合各方意見審查認定區塊鏈技術應用的適當性以及證據采信問題。
四是區塊鏈證據對孤證禁止規則的有限突破。鑒于區塊鏈證據特殊的存儲方式決定了對其記載事項的獨特證明作用,契合了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行為的證明需要,同時滿足了我國訴訟中對證據可靠性的渴望,因而區塊鏈證據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能夠認定該證據所要證明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即使在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如一些經濟犯罪,案件事實的客觀方面也可以認定。不過,鑒于認定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且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僅憑一項區塊鏈證據,顯然是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
五是對區塊鏈證據的異議。區塊鏈技術決定了區塊鏈證據能夠自我鑒真,但并不意味著區塊鏈證據不可篡改,尤其是司法區塊鏈證據存在一定的固有安全風險。因此,有必要賦予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機會,允許其提交證據推翻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推定,由此實現區塊鏈技術的信任擔保機能與風險防控能力之間的平衡。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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