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存證作為一種法律工具,對于司法人員來說,其主要價值在于適應新時代訴訟發展需要,提升訴訟效率。目前,區塊鏈證據的應用邏輯還存在缺陷,區塊鏈存證機構的運營模式仍難以擺脫對公證的依賴。在操作中,當事人只是通過存證平臺向節點提交證據,但仍然需要通過公證才能產生預期“存證效果”。這并不能真正發揮區塊鏈存證技術的作用,而只是形式上采取區塊鏈的名稱,實際上回避了區塊鏈證據的法律適用問題,將司法成本轉嫁給公證機構。
當今社會,不論是國家治理、企業管理還是人際交往,最大的成本在于“信任成本”,司法活動亦是如此。
區塊鏈技術的真正創新在于建立了一種去中心化的信任結構,其價值在于可以降低“信任成本”。區塊鏈存證與其說是技術上的創新,不如說是理念和制度上的創新,只有當現行證據規則與區塊鏈技術深度融合的情況下,區塊鏈存證才有可能發揮其作為法律工具的應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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