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證據的鏈上存儲具有階段性特征,
區塊鏈技術的自證性只是在上鏈后階段發揮作用,對于上鏈前證據內容部分既未涉及也未能提供信任擔保。也就是說,區塊鏈技術可以保證上鏈后的電子證據不被篡改,但卻不能當然保證上鏈前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對于上鏈前證據真實性仍然需要予以證明,目的在于防止區塊鏈證據的“原始失真”和“原始惡意”,進而從源頭阻止虛假證據的鏈上存儲。
區塊鏈證據其實并不是“全新”的證據,而是傳統證據的演變形式,所有傳統證據都可以轉化為區塊鏈證據形式,即傳統證據通過區塊鏈存證平臺轉化為電子數據并在虛擬空間予以保全。在此意義上,上鏈前證據真實性舉證責任與傳統證據之間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按照一般原則,由提出區塊鏈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區塊鏈時代,傳統證據會大量地依賴區塊鏈技術并生成區塊鏈證據,上鏈前證據的真實性作為區塊鏈證據證明能力的組成部分,如果完全按照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策略,勢必會加重提出區塊鏈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的負擔,有違區塊鏈存證的初衷,因此,需要改革質證程序來彌補舉證責任分配機制。
與傳統證據不同,對于大量上鏈前證據而言,尤其是即時上鏈的證據和區塊鏈本身生成的數據,司法機關的證明成本明顯低于當事人的自證成本,這就需要司法機關以證據調取機制取代區塊鏈存證證據質證程序。一方面,強化互聯網法院電子數據對接平臺的構建,推進司法機關、當事人和存證平臺之間的數據對接、證據舉證和交換,當事人既可以自行上傳電子證據,也可以請求司法機關依靠電子數據對接平臺調取相關證據。另一方面,基于我國區塊鏈存證平臺均有公證機關與鑒定機構作為存證節點的現實情況,應當充分發揮其權威信用擔保作用,保證上鏈前證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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