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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法,即剝削

    2020-9-29 09:29

    來源: 智本社 作者: 清和社長

    歧視,即壟斷


    大數據殺熟其實是一種歧視性定價行為。而價格歧視是一種被打擊的壟斷行為。美國經濟學家貝克爾在1955年的博士論文《歧視經濟學》最早發現了歧視行為。他認為,歧視行為將付出代價,造成經濟效率損失【4】。

    價格歧視是指廠商在同一時期對同一商品向不同客戶索取不同的價格。廠商可借此獲得差別定價的壟斷利潤。而消費者在這一行為中受到了針對性定價的歧視。

    當然,差別定價是一種商業競爭策略,并非所有的價格歧視都是違法的。

    美國1936年出臺的《羅賓遜帕特曼法》是一部針對價格歧視的法律。這部法律規定,確定價格歧視違法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同一個商品針對不同消費者采用不同售價;二是這種行為對競爭構成破壞或給消費者造成損害。

    但是,現實中,確定價格歧視依然相當困難。

    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1920年《福利經濟學》按照價格歧視程度,分為一級價格歧視、二級價格歧視、三級價格歧視【5】。

    三級價格歧視,對不同群體的客戶索取不同的價格,但群體內的價格是一致的。民航、電影院、跨國公司經常采取這類差異化定價策略。

    二級價格歧視,針對不同購買量索取不同的價格。數量折扣,多買更優惠,也是常用的定價策略。

    但是,一級價格歧視是不被允許的。一級價格歧視,也叫完全價格歧視,同一商品針對每一個不同的買家都采用不同的價格。大數據殺熟就是屬于一級價格歧視。

    價格歧視,通常用在消費領域,這與騎手有何關系?

    這里需要引入兩個概念:信息不對稱和消費者剩余。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中的各人擁有的信息不同。在交易中,掌握充分信息的一方對信息貧乏一方構成議價優勢。價格歧視程度,與廠商所掌握的信息量直接相關。在一級價格歧視中,廠商占據了絕對的信息優勢,對每一個買家的信息了如指掌,從而可以做出差異化定價,最大限度地榨取消費者剩余。

    消費者剩余是庇古的老師馬歇爾在1890年《經濟學原理》中提出來的概念【6】。所謂消費者剩余,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一定數量的某種商品時愿意支付的最高總價格和實際支付的總價格之間的差額。

    比如,這部手機標價3000元,你的心理價位是3500元,那么多出來的500元就是消費者剩余。與消費者剩余相對的概念是生產者剩余,兩者可以稱為“交易剩余”,屬于一種“心理剩余”。

    有人認為,“交易剩余”不過是心理效應,不會造成財富損失。這是理解是錯誤的。交易雙方只有交易剩余大于零時,才會選擇交易。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劃得來”。交易剩余是真實財富,交易之所以發生以及交易帶來的財富,正是“交易剩余”。

    而價格歧視所獲取的超額利潤,也正是“交易剩余”。正因為企業攫取了消費者的“交易剩余”,我們才認定其獲得了超額壟斷利潤。在一級價格歧視中,企業掌握了每一個買家的信息,對每一個買家都索取了其愿意支付的最高價格,從而賺取了所有買家的全部消費者剩余。

    根據哈耶克的信息分散理論,企業不可能掌握每一個買家的所有完整信息。但是,在“大數據殺熟”中,平臺公司的算法越出色,對每一個買家的信息分析越充分,就可能榨取更多的消費者剩余。換言之,算法極限追求消費者剩余。

    通常,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發生在消費領域,這與騎手被困在系統里有何關系?

    騎手與消費者一樣,其私人數據都被平臺系統掌控,平臺可能存在濫用大數據支配優勢。

    正如上文所講的,平臺的算法根據騎手、買家、賣家等信息,極限壓縮配送時間。極限壓縮配送時間是經濟效率的體現,也可能壓榨騎手的交易剩余。

    如何理解?

    在消費中,消費者剩余是消費者在交易中獲得的“差額”財富。在勞動力市場中,勞動者的“交易剩余”不容易發現。由于馬歇爾的“消費者剩余”理論沒有推廣到勞動力市場,所以,我們在理解這個問題需要兜幾個彎。

    我們將馬歇爾的“消費者剩余”推廣到勞動力市場。不管是消費品市場還是勞動力市場,都存在“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我們統一使用“交易剩余”更好理解。

    在消費品交易中,買賣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清,交易終止。交易雙方在交易發生時便已經計算出了各自的“交易剩余”。但是,勞動力市場的交易要復雜得多,資方雇傭勞動,勞方給資方提供的是勞務,不容易衡量,卻需要時間交付,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

    不考慮供求關系的情況下,勞方最開始處于信息優勢方,資方處于劣勢方。因為在雇傭勞動時,資方投入的沉沒成本,如廠房、設備都是看得到的,而且勞方還可能隨意濫用、支配、牽制這些設備和資源,給資方造成損失,錯失商機。

    而勞方則只是帶個“人”來,沉沒成本低,且信息不透明。資方很難衡量員工到底有多大能耐,是否使出全部力氣和智慧,是否偷懶敲竹杠,是否“尋租”。同時,勞動者的資源掌握在自己身上和腦袋(人力資本)中,人力資本與勞動者一般是不分離的,且容易帶走。

    所以,理論上,勞方“剝削”資方。勞方“偷懶”,“敲竹杠”,“尋租”,便是在賺取更多的“交易剩余”。如果勞方不計加班費地干活,資方便賺取了更多的“交易剩余”。值得注意的是,勞資市場中的交易剩余、價格歧視都在過程之中,不容易被發現。

    資方為了改變信息不對稱的地位,避免被雇員“磨洋工”、“敲竹杠”,選擇與勞方簽署雇傭合同,制定嚴厲的規則,以約束勞方行為。強化管理是為了阻止工人“剝削”資方,讓勞動力的利益向資本的利益看齊。這就是“為什么是資方雇傭勞方”的邏輯。

    在18、19世紀,勞資雙方的矛盾極為尖銳。在泰羅制引入工廠之前,工人的效率極低。資方采取粗暴,甚至違法的方式對付工人。工人則組建工會,甚至加入暴力團體,對抗、群毆資方。

    到了19世紀末,泰羅制引入大型工廠,資方找到了“科學管理”辦法。勞資雙方的矛盾有所緩和,計件工資的引入使得工人與資本家的目標趨于一致。

    但是,流水線的發明及推廣,讓勞資雙方的地位發生了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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