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曾被公司詢問是否接受發代幣工資的
幣圈從業者告訴記者,工資采用虛擬幣發放有兩方面考慮。一方面,公司發放虛擬幣代替人民幣,可以按照最低繳存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另一方面,有些從事虛擬幣相關業務的公司發行公司自己的
token,這些代幣還沒有上虛擬幣交易平臺,處于鎖倉狀態無法買賣,員工也無法預料其上架虛擬幣交易平臺后能否順利變現,這也是公司變相地對員工“割韭菜”。如果公司跑路,那其發行的代幣與空氣無異。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提到,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需要了解的是,我國目前還未對
比特幣這類虛擬
數字貨幣征稅,那么這種以幣發工資的行為是否會踩到逃稅紅線?
張烽告訴記者,以數字貨幣發放工資,并不意味著一定構成逃稅。主要還是根據這部分是否在企業財務報表或納稅申報中體現為工資收入等項目。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即構成犯罪。
“不過,以數字貨幣發放工資確實會給相關所需的調查取證帶來一定難度。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來說,都可能需要保留好與數字貨幣工資發放相關的證據材料,以便在涉及自身權益時不因無法認定相關證據而導致權益受損。”張烽再次強調。
此外,用虛擬幣發放工資是否會影響國家部門統計調查居民實際收入數據真實性也引發業內關注。
唐大杰表示,這種影響相對較小。因為目前國家調查研究居民實際收入情況,并不是根據居民銀行存款與工資單來看,大部分采用方式是采用抽樣調查獲得數據與央行等部門數據進行進一步比對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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