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大杰表示,首先取決于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是否約定了現金收入和公司產品兩個部分,也即員工是否認可以公司產品作為個人收入或獎勵。如果員工并不認可,公司堅持以公司產品發放工資,那就涉嫌合同違約,員工可以追討工資收入,稅務部門也可以據此追繳個人所得稅。
值得關注的是,國內相關案件判例顯示以
token(注:token是虛擬幣,也翻譯成代幣)發放的工資并未計算入法院支持的工資標準里。
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烽指出,對勞動者來說,風險主要來自工資未列入應稅項目,以及在將
數字貨幣兌換為法定貨幣中存在的一些交易風險,以及可能被反洗錢調查的風險;另外在勞動爭議及其他相關權益爭議中,在涉及對勞動者收入確認,可能存在無法被認定為收入的風險。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案例顯示,今年7月,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曾就某
區塊鏈公司與員工的勞動爭議案進行判決。員工被區塊鏈公司拖欠工資,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表示其每月工資是36800元,并提交證據入職邀請郵件及郵件公證書,內容顯示其基本工資為35000元+0.04%token/月。但區塊鏈公司股東表示員工工資僅為扣除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及個稅后打卡發放的10000元,未認可10000元工資以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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