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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塊鏈金融交易刑事犯罪分析

    2019-8-20 08:12

    來源: 法制網 作者: 曾昕、劉滔

    區塊鏈數字貨幣偵防啟示及監管建議


    (一)偵防啟示


    區塊鏈數字貨幣的理解、認知問題,是偵查人員查明案件事實重大阻礙之一,不少偵查人員在辦理區塊鏈案件時,不知曉什么是區塊鏈的數字貨幣,甚至聽不懂受害人是如何受到損失的,學習、理解區塊鏈的數字貨幣顯得尤為重要,偵查人員要理解數字貨幣的特性及其底層運行協議——區塊鏈技術,在理解基本知識的基礎上,就可以依托區塊鏈技術有針對性的進行打擊犯罪。

    比如在比特幣區塊鏈系統中,全網節點都可以同步運行數據,任何一個節點均保存了區塊鏈系統中的信息,而且是完整的數據,可以記錄在每一個人電腦或手機中。在比特幣區塊鏈系統上進行交易,交易的記錄是透明的、不可偽造的,如果數據完成同步,則不可能刪除、撤回,除非掌握了全網比特幣節點高達51%以上,才可以查詢到用戶的全部交易信息[7],偵查機關據此才能關聯挖掘用戶相關金融交易信息,進行下一步的調查取證。

    2、制定偵查反應機制

    基于現有常見的區塊鏈金融交易進行刑事犯罪的,偵查機關可以制定不同的偵查反應機制。針對詐騙和傳銷類犯罪,首先要分析數字貨幣。作為此類犯罪在區塊鏈金融交易中的主要表現形式,數字貨幣是網絡虛擬產品,是沒有任何的線下實物,偵查機關在偵查時,需要快速取得受害人的賬戶資料,有計劃的進行初步偵查,以受害人的賬戶資料為核心,尋找同案的其他受害者,發現案件的源頭組織、及犯罪行為人,在掌握犯罪組織在金融交易中的的組織結構、核心人員信息之后,以最快的方法凍結犯罪份子的資金流轉渠道,最后,進行布控、抓捕。

    面對行為人利用區塊鏈金融交易的數字貨幣進行洗錢、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的,我國的偵查機關可以聯合數字貨幣平臺或海外代幣交易中心進行聯合,共同監管、檢測大額賬戶金融交易的資金流向,在掌握一定證據、準備抓捕工作就緒時,可以采直接凍結數字貨幣、或者其他可以查封的犯罪所得,由偵查機關掌握財產、平臺監管人員負有監管、保管的義務。

    3、聯合社會力量加強犯罪預防

    區塊鏈有公有鏈、源代碼,部分公有鏈是可以在其基礎上簡單開發新產品,直接形成自己的數字貨幣。源代碼是區塊鏈的技術源頭,通過源代碼是可以掌握到基于源代碼開發的所有信息。偵查機關可以聯合社會力量,主動對接公有鏈、源代碼編寫公司,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迅速了解到區塊鏈的底層技術,隨后偵查機關便能夠有效的掌握犯罪份子的相關信息。

    設置區塊鏈數字貨幣在金融交易受到損害的群眾舉報熱線,受害群眾在區塊鏈金融交易中,一旦發現“ico”、洗錢、傳銷等項目,可撥打舉報熱線進行舉報,對群眾真實舉報給予物質獎勵。

    (二)監管建議

    1、加強網絡監管

    犯罪分子在區塊鏈金融領域進行交易必須要經過區塊鏈交易平臺,所謂的交易平臺,是將代幣發行方、投資者進行連接的第三方平臺,一般是以網絡社區、或區塊鏈金融交易平臺的形式表現出來,交易平臺對代幣發行方的項目是否真實、夸大成分等實質性事宜不提供任何擔保,甚至沒有任何關于項目基礎背景的審查機制。我國是全球區塊鏈交易平臺數量最多、交易最大的國家,明確區塊鏈數字貨幣金融交易的平臺責任是監管的前提條件,監管實行屬地管轄,在我國境內的交易平臺必須及時將數據接入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對于異常數據、不真實數據可以直接采取相關措施。

    2、實施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亂象叢生的區塊鏈金融交易領域存在諸多不規范的行為,比如數字貨幣的發行方故意隱瞞融資風險、夸大項目實際情況,沒有公開資金用途的信息,導致了我國出現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犯罪行為逐漸涌現。因此,對于在中國境內的區塊鏈公司,有金融業務范圍的,監管部門應對采取強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區塊鏈公司必須提供詳細準確的項目資料,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發起人需要定期更新信息發布進展情況,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按照在項目發行時預先約定途徑進行合理使用,讓每一筆資金、以及后續交易的數字貨幣產生的資金使用流、盈利虧損的情況,向均應該及時向投資者公開。

    3、加強國際監管及司法協作

    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境區塊鏈數字貨幣交易中的洗錢、逃匯等犯罪行為。區塊鏈在金融交易中的魅力之一便是自行跨境交易,由于跨境的原因,在監管上會有多個監管主體,甚至存在監管真空地帶。我國可以與其他國家共同合作監管,與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FATF”進行合作,深度交流情報、信息,學習、共享反區塊鏈金融犯罪的經驗。

    通過國際協作確立的監管原則和框架,積極推動區塊鏈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國際研討、交流,在與他國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構建跨國管轄權協調、執法、司法的協調機制。

    [1]許濤:《區塊鏈技術在教育教學中的應用與挑戰》,《現代教育技術》

    [2]曾昕、劉滔:<<創新與規范:區塊鏈企業>>,《社會與法制》
    [3]梁麗雯:《ICO風波》,《金融科技時代》

    [4]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7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的公告》

    [5]張慶立:<<區塊鏈應用的不法風險與刑事法應對>>,《東方法學》
    [6]張嘉琪:《余額寶:"吸血鬼"還是攪動金融創新的"鯰魚"》,《經濟研究導刊》

    [7]李康震、王浩:《利用數字加密貨幣犯罪的研究及其偵防啟示》湖南警察學院學報

    第一作者介紹:

    曾昕,法律碩士,高級律師,上海市海華永泰(長沙)律師事務所主任,湖南省直十佳刑事辯護律師,長沙市政協委員,長沙市優秀律師,曾獲2013年央視法治人物(湖南)特別貢獻獎稱號。

    主要執業領域:刑事辯護、金融及區塊鏈法務等。發表學術論文數篇,著有《刑事辯護一本通》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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